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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2017-06-14 11:51   审核人: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效办发[2011]3号)和交通运输厅党委《转发自治区行政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交党办【2011】6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属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对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各部门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学院各部门必须落实时限规定。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将办理时限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根据快捷高效的要求,自行制定办理时限,并向教职工公开。

第六条对于管理相对人递交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对管理相对人诉求的事项,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呈报领导审批,同时告知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时限。对不予许可和审批的事项,应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超出办理时限,又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尽快办结。

第八条院属各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部门有关事项向教职员工公开,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超时办结的,管理相对人有权向学院效能办公室投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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