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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

2017-06-14 11:52   审核人: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效办发[2011]3号)和交通运输厅党委《转发自治区行政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交党办【2011】6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属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学院各部门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承诺,并向教职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要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和监督方式等公开,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院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诺服务的内容:

(一)首问服务。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的办理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办理。

(二)即时服务。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即时办理。经核实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

(三)规范服务。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服务,做到举止端庄,待人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四)高效服务。要高效便捷、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行政相对人的办理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结程序和时限,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服务。

(五)廉洁服务。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执政为民,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院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院属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承诺制度,并向教职员工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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