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效办发[2011]3号)和交通运输厅党委《转发自治区行政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交党办【2011】6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属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学院各部门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各部门具有该项工作职责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该负责落实的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次依照职责接待管理相对人的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部门要根据工作人员各自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应做到:
(一)对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要认真答复,积极按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接待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性说明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向管理相对人解释清楚。
(四)对于超出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引导至有关职责的承办部门。
(五)属于职责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表》,详细记录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第七条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按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任制。
第八条管理相对人认为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学院效能办公室投诉。
第九条院属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