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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

2017-06-14 00:14   审核人: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为增强学院的管理和服务效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效办发[2011]3号)和交通运输厅党委《转发自治区行政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交党办【2011】6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属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部门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求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学院的总体职责,各部门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岗位主要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员补充替代履行,避免因主要责任人离岗而影响工作。补充替代履行职责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与主要责任人相同。

第七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真正把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将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纳入效能考评和年度工作总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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