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制度
(新交院党〔2007〕45号)
为确保学院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各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督查工作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查工作部门及责任人
(一)学院办公室是协调、承办督查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全院各部门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二)院属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落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督查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督查部门和督查工作人员具有在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就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和检查的权利。
(二)督查部门对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三)督查部门对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以发出《督查通知》的形式进行督促检查。《督查通知》由院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学院印章,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批准授权原则。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上级机关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立项督查。
(二)逐级负责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的督查工作,积极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
(四)时限办结原则。督查工作要着眼于及时有效,承办结果反馈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内容
(一)党务、政令督查。学院党委、学院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学院教代会、学院党委会议、院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专项查办。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文件、交办事项和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学院下发的文件。
(三)转办事项督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通厅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凡需要督查的事项,均应立项。督查事项的立项须填写《督查事项立项审批单》,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院办公室发出《督查通知》,并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对学院党委、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包括学院党委会、院务会议所决定重大事项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通厅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交办理事项的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提出。对学院党委、学院下发的重要文件的有关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文件、召开的专题会议、业务会议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办,由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提出。
(二)分办。督查事项经批准立项后,由院办公室登记、编号,分各相关单位办理,并同时发出《督查通知》。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可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部门处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院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处理。
3.自办。对属院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督办事项和院领导明确要求院办公室办理的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直接办理。
(三)督办。督查通知下达后,院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催办,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矛盾进行协调或向有关领导提出协调建议,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当面询问、电话询问、书面催办等方式进行。
(四)反馈。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院办公室说明原因。反馈的材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报送的形式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反馈材料送院领导审阅后无新的批示,视为办结。
(五)通报。院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对各部门承办督查事项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或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立卷归档。查办事项办结后由院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着落。
(二)学院督查工作在统分结合,归口办理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凡需院属各部门协办的事项,各部门要大力配合,切实发挥整体效能。
(三)督查工作人员要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熟悉督查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严于律己、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廉政勤政、遵纪守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水平。
(四)督查部门要不断加强督查工作的力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