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
(新交院党〔2007〕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明工作纪律,增强领导干部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自治区交通厅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学院领导干部、学院中层干部。
第三条 请假类别。按照请假原因,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因私请假两类。
因公请假,指因受组织委派,因公出国出境、执行公务、参加会议、考察、接受培训、挂职锻炼等事由请假。
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休假、探亲假、婚产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销假审批、登记管理程序:
(一)学院主要领导外出应提前相互告知,并报厅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二)学院各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三)学院各部门副职领导请假,由所在部门正职领导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本条第二至三项人员办理请假审批、报告事项后,须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查,并附《学院领导干部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假期已满,因故需续假的,须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申请续假,获准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查。
(四)假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即分别向审批人、学院组织人事处以口头方式办理销假手续,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进行销假登记。
第五条 凡因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由离岗2天以内者,可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销假手续;
本制度第四条中第二至三项人员,凡因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由离岗3天以上者,均须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书面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因学院领导安排紧急事务离岗3天以上、未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凡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调训活动的,由调训活动组织部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由干部本人销假。
第六条 以书面方式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领导干部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
(二)因公请假,须提供会议通知、挂职锻炼通知、学习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
(三)因私请假,须说明请假事由或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因公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考察、学习完成情况,必要时应呈报书面报告。
第八条 假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应向财务部门提供请假审批材料。
第九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每月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一次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领导干部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列为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学院领导、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假期已满无故逾期未归的,均按旷工处理。对严重违反本制度导致失职行为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