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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2017-06-14 11:28   审核人:

学院党委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新交院党〔200613号)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

不搞本位主义;维护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保证政令畅通。

二、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干部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制定重大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三、坚决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内议事决策制度。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要事前充分酝酿,多方协商,再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并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也不允许在违背多数人意见的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如两种意见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再议。如仍不能做出决定,应将争论的情况报上级党组织,请求裁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各项制度。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又要胸怀全局,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执行。

五、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切实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六、对违反党纪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党纪处分。按照规定程序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做出的处理决定,党委必须执行。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人:发布日期:2013-3-19  1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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