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双语教育课题管理,促进双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依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双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语教育课题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双语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提高双语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双语教育课题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四条 设立自治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微课题。
第五条 选题以自治区双语教育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请双语教育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双语教育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查。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各地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将申请书送交各地、县双语办,由其签署意见后由地、州双语办收齐统一报送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等学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双语教育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确定课题经费资助方案。
第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自治区双语办。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双语教育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家组论证后,按照程序确认。
第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区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800元。
8.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各地(州、市)、县(市、区)双语办、教育局财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或停拨剩余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在超出课题完成时间三个月内退回已拨经费,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双语教育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分别委托地(州、市)、县(市、区)双语办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规定报自治区双语办。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前,课题负责人应向自治区双语办提交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予以撤销: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将以公告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并填写《双语教育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部分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应由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自治区双语办,经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自治区双语教育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双语教育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双语教育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