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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2-27 00:00:00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点击:

新交院〔2016〕71号

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根据《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为了弘扬学院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工作依据,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委员会由院长、副高以上在职人员、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博士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担任,下设兼职秘书1人。

第八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审议需要组织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由相关委员和教科研骨干教师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安排开展指导、执行相关专项评议等事项,其决议须经学术委员会确认后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从事一切学术活动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对有必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表决。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六)指导、组织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工作。

(七)审定学院客座教授资格。

(八)指导学院各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九)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十)审议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工作形式,审议通过或批准有关事项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时,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表决投票时每位委员各有一票权利,与会委员过三分之二数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批准或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委员会讨论,决议落实情况由科研处负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纪律,准时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更换或增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新交院〔2013〕93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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